著作权能保护网络游戏的哪些要素?

网络游戏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它是由软件程序、游戏名称、商标标志、游戏规则、故事情节、场景地图、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等元素组合而成。是将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类作品以及软件作品等多种作品以一定手段集合起来的多媒体联动作品。

《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将网络游戏作为权利客体,依据《著作权法》第 3条规定的8种(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法定作品类型都不能为网络游戏内容提供著作权保护。虽然网络游戏并不能直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可以拆分为要素客体保护。

所以在有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争议中,首先需要明确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中哪些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1.可作为电影作品受保护

一般来说,一款游戏的剧情的发展,需要角色与NPC之间的对话或者联动来推动故事发展与情节转换的衔接。角色与NPC之间的对话视频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录制的视频可以作为电影作品受保护。

这类视频从创作性来讲,内容独创性高,是剪辑、编排的一系列具有独创性内容设计的集合。这部分具有独创性,可单独区分开、可为第三人复制的画面组合,符合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

电影方式创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具有两点的特性,即:摄制和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第12 项,也将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合称为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不再强调作品的创作方法,更看作品的思想内容和独创性,所以采取视听作品的保护方式, 可以为这类作品提供长周期的保护。


2.可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

网络游戏是游戏玩家与游戏程序交互的过程,而游戏的进程是由很多游戏画面构成。例如游戏《热血传奇》,其程序的图标、进入程序后的主界面、每一个可操作的项目以及整体画面,都由一帧帧画面组成。这些画面都是游戏开发和美术设计人员花费大量心血精心制作而成,具有独特和原创艺术设计理念。

这些游戏的画面、图标、主程序界面、游戏的人物设计、 地图设计、游戏道具和装备设计都是游戏设计者的思想内核的表达,具有艺术美感和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可通过美术作品方式进行保护。


3.可作为文字作品受保护

文字作品是由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组成的,以此来表达思想或情感。文字作品载体表现形式可多种多样,只需能以文字方式为人所读取。

网络游戏中诸多脚本,例如游戏角色的独白以及NPC对话、游戏角色的背景介绍、游戏装备的介绍等,如果把游戏的脚本整个组合起来,就是一部完整的小说,与传统的文字作品相比,网络游戏所属的文字作品,仅仅是表达的载体不同,实质的内核还是相同的,不影响其表达思想的文字作品本质。网络游戏的脚本以及游戏角色的独白以及对话,符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原创性表达等构成要件要求,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

4.可作为音乐作品受保护

网络游戏中经常出现背景音乐、主题音乐、主题歌曲等。这些背景音乐、主题音乐的歌词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要求,可构成文字作品。音乐部分符合音乐作品的构成要件,可构成音乐作品。

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音乐作品侵权的案例较为少见。但游戏中的背景音乐和插曲系相对独立的构成元素,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

5.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的程序以及文档。

网络游戏程序通常由两部分程序组成:客户端程序和服务器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是在游戏运营商处理游戏事物的电脑组上运行,玩家游戏的数据传输到服务器上,由服务器进行操作、处理、存储、反馈。

客户端程序是玩家在自己电脑上安装的游戏程序,安装后方可对游戏进行相应操作,以实现和服务器端程序的数据传输对接。两部分程序都是对源程序编译后形成计算机可执行操作的目标程序。

网络游戏的程序底层运行实际上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运行实现的。因此网络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可作为《著作权法》上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但是游戏规则不宜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游戏规则和玩法、题材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成为司法判断的难题。一般认为,游戏规则和玩法属于创意,而创意在著作权法上属于思想范畴。著作权法不保护一款游戏思想,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


因此,在判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中,要将思想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标准相结合,从一款网络游戏中梳理出不受保护的思想和规则以及可受保护的表达,注意区分“规则”和“对规则的表达”。但有关游戏规则的说明书,不应简单认为属于游戏规则,而应认为属于与游戏规则有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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