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文化与旅游部发布《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一经发布,立刻引起网络游戏行业的激烈讨论。熟悉网络游戏行业的人都知道,《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的重要规定,该暂行办法如果被废止,今后如何监管网络游戏行业便成为问题。
为研究该问题,笔者对网络游戏行业(不包括进口游戏)的监管历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尝试对暂行办法被废止前后的监管动态做简要分析。
一、“暂行办法”被废止前的监管主体
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规定》),《“三定”规定》规定原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的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由文化与旅游部管理,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旧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文化与旅游部(旧称: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基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三定”规定》具有解释权,2009年9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的解释》),《〈“三定”规定〉的解释》进一步指出“文化与旅游部(旧称: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文化与旅游部(旧称: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旧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与旅游部(旧称:文化部)管理。”
2009年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旧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旧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旧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旧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
综合上述可知,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暂未被废止之前,文化与旅游部(旧称: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旧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手续,电信管理部门负责为网络游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详见下文流程图:
二、“暂行办法”被废止前对游戏的资质要求
“暂行办法”被废止前对游戏的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对游戏公司的资质要求和对游戏本身的资质要求。
在对游戏公司的资质要求上:
首先,游戏公司是一家公司,所以游戏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额、公司章程、住所等均应满足《公司法》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要求,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
其次,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网络游戏公司在公司设立后,应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场所以及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后,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于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i]因此网络游戏公司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游戏公司要发行游戏,游戏公司应取得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在游戏本身的资质要求上:
当网络游戏研发后待运营前,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7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因此,只有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游戏公司才能申请游戏的前置审批。游戏公司在申请游戏前置审批时,如无意外,将会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标明的批准文号即该游戏的文号,在获得上述前置审批的批复文件的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会下发《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核发单》(网络游戏出版物号)。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游戏公司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难度大,基于成本等各种因素考虑,诸多游戏公司以授权出版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前置审批的方式获得游戏文号及ISBN号。
当网络游戏运营时,《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第15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游戏公司在运营游戏中,还应自运营之日起30日内进行游戏备案,并做备案编号电子标签,同时开展游戏自查和管理。
综上所述,游戏公司在一款游戏运营前须取得游戏文号及ISBN号,在运营中应进行游戏备案,取得备案编号,并建立自审制度。
三、“暂行办法”被废止后的监管主体
上述网络游戏监管主体及资质要求的讨论都建立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未被废止的基础上,但在2019年7月10日,文化与旅游部发布《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 49 号)。“暂行办法”一经废止,此前建构的监管主体和资质要求均对应发生了变化。
2019年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 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自此,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那么,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现在是哪个部门呢?
2019年1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发布《关于网络游戏市场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网络出版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再适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网络游戏案件,今后应当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予以查处。而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如后续无明确性文件出台,根据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推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网络出版行为,监管主体已经由文化与旅游部转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因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单对网络游戏出版做前置审批,还对其他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行为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情况详见下文流程图:
四、“暂行办法”被废止后对游戏的资质要求
“暂行办法”被废止后,诸如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游戏文号及ISBN号等游戏业务资质的审核发放并不受影响,然而由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之前由其审核发布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游戏备案事宜便不再由其负责。那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游戏备案事宜后续会由其他部门接管,还是游戏公司今后不再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进行游戏备案呢?
截至目前,笔者并未查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游戏备案由其他部门接管的相关文件材料。因此,笔者认为,既然目前尚未发布其他指导性文件规定该类事项,并且在与文化与旅游部沟通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部门已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进行游戏备案。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游戏备案事宜,游戏公司可暂不处理。但对于该问题如何发展,笔者将继续追踪,有新动向再做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i] 参见《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游戏运营范围的定义。
[ii] 本文所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因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目前游戏的前置审批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