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7月24日)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7月2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竞技运动发展,更好地规范电子竞技赛事,根据《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总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竞技赛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电子竞技项目的综合性或单项竞赛活动,以及接受信息中心指导的其他电子竞技赛事活动。

  第三条 非信息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电子竞技赛事,包括商业性、群众性、公益性电子竞技赛事,一律不需要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可自行依法组织和举办此类赛事。信息中心可以从技术、规则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按双方认可的标准,收取技术咨询服务等费用,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备案。

  第四条 在华举办的国际电子竞技赛事,实行分类管理,需事先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华举办的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电子竞技赛事不在此列。

  A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按照现行规定由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B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会商信息中心后,报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C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实行报备制,由承办方所在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会商信息中心后,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赛事承办单位在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报批过程中应做好计划,打好提前量。其中:

  A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承办单位按规定报总局审批;

  B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承办单位应在前一年的11月上报外事及竞赛计划,并于比赛开始前6个月将赛事承办方案报信息中心审核;

  C类国际电子竞技赛事,承办单位可在前一年11月上报外事及竞赛计划,并于比赛开始前3个月将赛事承办方案报信息中心审核。

  第六条  由信息中心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内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由国际电子竞技组织、信息中心举办的国际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七条  每年11月,信息中心统一制定下一年度电子竞技竞赛计划,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赛事各承办单位需于每年10月初向信息中心报送第二年赛事计划。

  第八条  电子竞技赛事可由信息中心自行组织举办,也可面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共同举办或招募承办单位。

  第九条  申请承办电子竞技赛事的组织 (以下简称“承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备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承办人向信息中心提交的承办意向书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赛事名称、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赛事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奖金承诺书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可通过承办人主动申办、公告招募、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方式确定赛事承办人。

  第十二条 承办人需与信息中心签订赛事承办协议,并按赛事规模和风险防控需要,并向信息中心缴付一定数额的赛事保证金。赛事保证金将于赛事完成、运动员奖金足额及时给付后退还承办人。

  第十三条 承办人签订承办协议后,全国性赛事需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中心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国际性赛事需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中心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事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无线电管理等其它审批手续的,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电子竞技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赛事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电子竞技项目部在管理电子竞技赛事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赛事规程;

  (二)对赛事筹备进行监督;

  (三)监督承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四)监督承办人依据约定的事项和条件开展活动;

  (五)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六)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七)选派、培训裁判人员;

  (八)审定、公布赛事成绩,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九)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第十七条 承办人开展电子竞技赛事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赛事组织工作;

  (二)采取措施,维护竞赛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三)获得主办单位批准或授权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主办单位备案;

  (四)在赛事结束后20天内,向主办单位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提交参赛选手比赛名次和所应获得的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

  (五)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八条 电子竞技赛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息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承办报告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未经信息中心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赛事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的;

  (五)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六)拒绝信息中心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办人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信息中心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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