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的范围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是越来越广。比如域名,就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才有的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再比如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也是顺应人机交互的技术发展而拓展的保护对象。
完成一个游戏制作,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成一个游戏的要素也是很多的,比如游戏名称、游戏音乐、人物对话、源代码等等,要想就这些元素或整体取得合法的垄断,就得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往往是一家游戏公司的核心保护内容。
那么,网络游戏的通常通过那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
第一、商标权
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游戏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是有争议的,但在商标领域,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来,“游戏名称”以没有显著性驳回的并不多,比如网易公司的“倩女幽魂”案,主要因为游戏名称直接取自聊斋志异的小说,描述了游戏内容而而被驳回。所以,如果是买的IP改编的游戏,尽量不要直接用ip的名字注册在游戏上,以免因为没有显著性而被驳回。
商标注册一般就2种策略,一种是多类别注册,比如国内大的游戏公司,除了费钱还有很多其他风险,当然也有好处;另一种是有针对性的注册,当然在侵权诉讼中会出现法院对商品类别是否相同相似的不同观点。
各大厂基本上已经选择是全方位、多类别保护了。
虽然取得、维护商标需要付出成本,但只要你手上有这个注册商标,别人就不能未经许可的使用,这种资产、资源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运营来获利。数据显示,至2017年底,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0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可见商标注册活跃程度。
如果选择第二种策略,那么最重要的是9、41类。如果企业是互联网行业,又有上市安排,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则必须有第9类第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以在先申请为原则,所以要尽早注册。如果先投入市场,不排除被他人抢注的可能性。
除了主动申请商标,在企业商业运营中也就要注意识别风险,以免因疏忽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然,法律对未注册商标也是保护的,但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条件比注册商标要高,作为主张未注册商标商标权的权利人,要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未注册的商标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要么依据商标法证明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那么作为原告就需要证明未注册的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或“驰名”,比如广州的企业在新疆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了。不是不能解决,而是有风险,最好还是注册商标。
第二、专利权
游戏可以申请的专利类型其实挺多的,比如:游戏控制方法、游戏装置、游戏机、游戏系统、游戏界面、防作弊系统、游戏引擎等。从专利检索数据看来,传统游戏机、游戏设备的专利数量还是很大的,不过主要还是由美国、日本一些企业掌握。随着国内手机游戏的发展,国内企业的专利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目前国内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方面,专利领域的案件相对较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很多游戏公司已经开始游戏领域的专利布局,想必未来专利侵权诉讼也是游戏企业的主要战场之一。
新的专利法的修改进行了很久,但一直没有定下来。无论是否修法,我国专利侵权高额赔偿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并将在未来会成为一大趋势。根据公开裁判文书信息反映的数据显示,近五年专利侵权纠纷中,个案的最高赔偿额超过8000万元。当然了,绝大部分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在中小微型企业或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中,这些案件索赔和判赔金额相对低。另外,国家还在推动知识产权严重失信惩戒,通过信用监管对重复专利侵权等行为进行惩戒。
第三、商业秘密
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十分重要,哪些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如何保护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难题。商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前提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如果已经对外发布,公众已经获得,就不受商业秘密保护了。游戏公司的商业秘密一般可以包括:游戏代码、对外发布前的游戏产品、使用前的营销推广方案、其他……
互联网企业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现在一般通过与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2个角度开展保护。律师通常建议企业两部走,一是因为商业秘密侵权通常很隐蔽,很难发现,二是如果主张商业秘密侵权,作为权利人需要证明存在商业秘密,而司法实践中原告败诉率非常高,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
第四、著作权
近几年受到广泛关注的网络游戏相关案件主要类型是著作权侵权。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目前有2种模式,一种是要素型,将游戏中的代码、文字剧情、人物等客体分别根据不同作品类型进行著作权保护;另一种是2016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奇迹MU》VS《奇迹神话》案中尝试将网络游戏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给网络游戏审判提供了新的思路。
要素型保护和暂时将网络游戏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都没有很好的解决网络游戏的保护问题。
前两年《花千骨》游戏案的判决,又刷新了行业内对“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认知,也有学者在探讨单独为电子游戏设立作品类型。可以说,著作权对游戏的保护范围是越来越广了。
以上,就是网络游戏通常的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