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分析——以典型刑事类案为样本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产业迅猛发展,网络游戏用户体量不断攀升,游戏应用市场也随之扩张,极大促进了游戏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因网络游戏外挂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一般来说,网络游戏外挂是针对特定游戏专门制作的作弊程序,外挂程序通过破解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对游戏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后找出该游戏程序的技术漏洞,拦截客户端发送给服务器的数据包并对之进行修改。游戏用户通过外挂程序可以轻易获得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必须通过长期运行网游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游戏外挂并非一律属于非法程序,比如授权外挂,经官方测试后认定其开发或第三方外挂的安全性、稳定性,提供或者授权其制作主体提供给用户下载、使用。本文探讨的是非法的网络游戏外挂,此类外挂程序因对网游软件的数据进行修改,可能导致游戏运行出错,甚至造成游戏服务器重要资源损坏、丢失,还可能造成游戏速度缓慢、数据出错,增大对服务器的压力,对信息网络的安全造成影响。同时,外挂破坏游戏平衡,影响其他用户体验,导致大批正常用户的流失,而且有些外挂程序还窃取游戏账号、传播病毒。
而在司法认定中,主要将外挂构罪行为定性为: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④非法经营罪;⑤侵犯著作权罪等5种罪名。认定不同罪名有其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实务中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量刑的观点取向。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1、行为关键:提供程序、提供工具
2、行为类型:外挂程序存在对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这是本罪的关键构成要件,一般须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一般表现为:游戏外挂程序依附于游戏程序,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获取了游戏程序中的传输和处理的数据,未经授权对游戏程序信息系统运行的进程数据进行读写,绕过了原游戏程序的外挂检测防护机制,模拟人工操作,对游戏的人物进行了全自动的控制,从而实现了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的功能,实现对游戏程序的控制。
3、主观故意:外挂程序的功能效果明显违背游戏设计初衷、突破游戏基本规则等,安装使用外挂时明确需要关闭杀毒软件等;行为人能够通过外挂程序实现上传用户数据、操作界面及远程控制用户的个人电脑等功能。
4、实践案例诸如: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增加“穿越火线”游戏不具备的“透视”功能;②绕过《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③绕过《大话西游2》程序的外挂检测防护机制,模拟人工操作,对游戏的人物进行了全自动的控制,从而实现了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的功能等等。(参考案例:(2021)黔2628刑初62号、(2021)鲁0403刑初19号、(2021)苏1302刑初15号)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行为关键:获取数据、控制系统
2、行为类型:行为人编写的程序具有破坏游戏正常运行、关闭游戏保护程序以及删除游戏正常运行产生的日志文件等功能,利用外挂程序获取游戏虚拟货币等计算机系统中处理的数据。
3、客体表现:与盗窃罪进行比较,结论相对明显。刑法盗窃罪的客体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不受侵犯,刑法制裁的是窃取他人有使用价值的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窃取他人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且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其价值现无法评估。行为人通过发送“木马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20台以上以获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4、实践案例诸如:①“神盾”外挂程序功能必须使用账号密码登陆外挂程序并启动《绝地求生》游戏才能正常运行使用,“神盾”外挂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侵入《绝地求生》游戏系统中数据的功能;②编写具有无密码登陆、遍历等功能的非法程序软件,并利用该非法程序软件绕过密码批量登录玩家的游戏账号,盗取账号上的“元宝”“金条”等道具;③通过木马的后台终端程序对已装有木马病毒的网吧内“凤凰山庄”游戏玩家账户的账号名、登陆密码、账号内银子数量、玩家在线情况等进行监控,待玩家下线时利用已掌握的账号、密码登陆玩家账号盗取账号内的部分游戏银子。(参考案例:(2020)苏0903刑初245号、(2020)苏0903刑初245号、(2018)浙0702刑初235号)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行为关键:破坏系统
2、行为类型:外挂程序修改了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数据,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传输协议,破坏了相关认证功能,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在技术手段上符合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的“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并且在结果上造成了系统的不正常运行,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案例较少,引用文献《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类型化分析》,作者:汪明亮,段 一 鸣)
四、非法经营罪1、行为关键:非法经营
2、行为类型:首先根据 2003 年《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软件专项治理的通知》将外挂行为明确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行为,再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后结合刑 法相关条文进行最终的定罪。
3、具体分析:(参考案例:(2011)宁刑二终字第10号)
①外挂程序属于非法出版物。程序上,外挂程序软件未履行出版审批程序,即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程序非法性;内容上,外挂程序软件破坏了网络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涉嫌修改网络游戏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实质违法性。因此,外挂程序软件属于《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法出版物。
②销售“外挂”程序属于出版发行行为。关于外挂程序发行标准的认定,不同于一般出版物公布并允许公众复制、下载,而应将公众的使用作为发行是否完成的标准。一种情况,用户可以复制、下载并自行使用该外挂,但不使用、不能使用、不会使用,并不能获得外挂程序的实质功能。另一种情况,用户虽然购买了外挂程序,但没有直接复制、下载和自行使用该外挂,而是获得了外挂的一定时间的使用权,外挂程序仍有制作人或销售人使用,由其为付费用户提供外挂实际使用的服务。一旦使用了外挂,则可认定发行行为已经完成。
③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出版市场的管理秩序。互联网出版行业是我国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制造销售外挂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侵犯了我国出版业的许可经营秩序。外挂行为虽然只是侵犯了某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某些游戏用户正常游戏的权利,但网游经营商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游戏用户的利益正是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秩序的具体体现。
五、侵犯著作权罪1、行为关键:侵犯著作权
2、行为类型:①外挂程序利用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其复制了互联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中的部分内容,研发网络游戏外挂程序须以网络游戏原有程序为基础,存在着复制网络游戏数据的客观事实。②外挂程序这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使用网络游戏通信协议的行为,进一步说明了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行为的侵犯著作权特性。
3、符合侵犯著作权的实质要件:外挂程序与游戏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
①外挂本身系计算机程序的一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可知,外挂程序虽然是破解游戏软件的作弊程序,形式上仍然符合计算机软件关于作品的属性,只是此处的“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外挂程序制作及运行的过程决定其必须对官方主要游戏程序的大量数据进行收集、复制和修改。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相关核心程序文件,制作外挂软件并使用牟利,一般的外挂程序虽与官方客户端程序所有文件并不完全一致,但主体结构、功能构成实质性相同。(参考案例:(2011)徐刑初字第984号)
六、观点总结从上述外挂行为不同类型的入罪方式可以看出,不同案件外挂类型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罪名竞合,亦可能适用兜底罪名。如侵犯著作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因为其二者在行为实施层面,都会对软件著作权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秩序等法益同时造成侵害。因此,在考虑适用罪名时,应主张使用更能反映出犯罪行为的本质以及其危害来源的罪名,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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