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游戏版权扫盲 如何避免IP无法改编游戏

艾瑞咨询日前发布了《2015年第二季度网络游戏数据》,其中报告指出目前IP改编的市场现状。在所有的IP类型当中,文学、动漫、游戏、影视综艺等都是最被关注的IP类型而文学改编的份额最大。动漫方面,日本动漫成为首选,国产动漫、欧美动漫位列之后。IP争抢热潮背后却也时常伴随着游戏版权纠纷的问题,圈哥对于之前游戏版权纠纷问题做过分析,此次圈哥特地邀请了诺成游戏法朱俊超律师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对基于同一IP下的不同作品分别独立授权改编游戏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期望游戏行业参与者能更好的认识IP、理解IP并规避IP授权的法律风险。

游戏版权扫盲篇:如何避免IP无法改编游戏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在游戏领域主要是指某一文化品牌(如文学作品、动漫作品、影视作品)对游戏的著作权授权。随着游戏领域的IP热潮愈演愈烈,IP授权的诸多乱象也随之浮出水面,比如《鬼吹灯》IP,小说和漫画分别独立授权改编游戏,导致各方对于版权问题产生巨大争议,最终研发商在游戏上线之际官司缠身,并另行支付授权金及赔偿金,导致研发成本大幅增加。

原作品和演绎作品辨别

从版权角度,基于同一IP产生的作品分为原作品及演绎作品两大类。 原作品是指创造该“IP”的原创作品;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原作品基础上,增加独创性元素而形成的新作品。原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别在于创作时间的早晚,在于何者首先创造“IP”,不在于作品的类别。例如《鬼吹灯》,小说是原作品,漫画、电影都是演绎作品;又如《蜡笔小新》,漫画是原作品,动画、游戏、电影都是演绎作品。

原作品和演绎作品改编权异同点分析

原作品和演绎作品作为独立的作品,均有权在各自权利范围内授权改编游戏。比如《花千骨》IP,小说和电影都可以独自分别授权改编游戏。在如今的IP市场上,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各自独立授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授权改编游戏的权利范围存在差异,演绎作品的授权范围一般都远远小于原作品,其商业价值也存在巨大差距。

演绎作品作为原作品所派生出来的作品,其中包含两类著作权: 一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演绎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对于演绎作品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因此,演绎作品可授权改编游戏的范围仅仅限于演绎作品本身再创作的部分,并不包含原作品创作部分。而就原作品而言,其授权改编游戏的范围限于原作品范围,不包含演绎作品再创作的部分。

以《鬼吹灯》IP为例,《鬼吹灯》小说演绎出《鬼吹灯》漫画,作品标题、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元素属于原作品(小说作品)的权利范围,而漫画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场景设计属于演绎作品(漫画作品)所有。因此,漫画作者有权将漫画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场景设计授权改编游戏,但不得将小说中的作品标题、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元素授权第三方改编游戏。所以说,若仅仅获得《鬼吹灯》漫画作品的授权,游戏只能以《鬼吹灯》漫画人物形象进行改编,而不能使用小说原著的整体故事情节。

以下是朱俊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摘抄的《鬼吹灯》案件始末:2006年之前,天下霸唱完成了《鬼吹灯》小说的创作。其后,玄霆公司取得了小说的著作权,并许可城漫公司将《鬼吹灯》小说改编成《鬼吹灯》漫画。2007年,游趣公司与城漫公司签订了授权合约书,约定城漫公司作为《鬼吹灯》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游趣公司以该漫画作品形象为基础开发网络游戏。游趣公司向城漫公司支付版权费200万元并组织团队进行游戏开发,但就在游戏宣传过程中被知悉这一情况的盛大集团旗下玄霆公司、麦石公司以侵犯《鬼吹灯》小说的著作权及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游趣公司为此向玄霆公司支付授权金200万,向麦石公司赔偿300万元。而后,游趣公司将城漫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城漫公司未取得原著作权人(《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改编授权,违反了合约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城漫公司归还版权费200万并赔偿损失500万,但因为合同中约定的是《鬼吹灯》漫画的授权,而未提到《鬼吹灯》小说的授权,因此上海二中院判令驳回游趣公司诉讼请求。因此,游趣公司在2007年这个时间点为拿到《鬼吹灯》的非独家IP授权,支出900万人民币(该数字尚未将诉讼费及律师费计算在内),成本不可谓不高。

朱俊超律师认为:“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原作品和演绎作品的IP价值存在差异,若版权收购方在收购IP时未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或未严格审核授权合同,可能会面临2007年上海游趣公司收购《鬼吹灯》IP时一样的困境。”

鉴于以上法律风险,收购方在收购IP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明确IP收购需求。

在收购IP前,收购方首先应当明确IP收购需求,以便确定涉及原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比如原作品是小说,演绎作品是动画,若游戏改编仅仅需要动画人物形象,而不需要整体情节,则仅仅只需要演绎作品授权;若游戏改编需要小说整体情节,而不需要动画人物形象,则只需要原作品授权;若游戏改编不仅需要动画人物形象,也需要小说整体情节,则需要原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双重授权。

二、通过前期的尽职调查,明确拟收购IP属于原作品还是演绎作品,以防止收购的IP无法达到改编需求。

IP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建议由律师或公司法务起草审核相关合同文本,以规避IP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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