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华东政法陈绍玲:海外的游戏合规监管,仅在少部分领域限制较小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诸未静、实习生吴峰 上海报道
编者按
出海,无疑是中国游戏厂商2022年的重点方向。
这场远航,既是市场竞争和政策倒逼中国游戏从业者的必然,也是游戏从业人员对内容为王时代的呼应。是版号危机下的求生之路,也是中国游戏厂商对外输出优秀文化的责任使然。
那么,应如何做好扬帆起航前的“热身”?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数字娱乐课题组长期关注游戏产业发展,我们希望从过往得到经验、教训或启发,故推出《探路游戏出海》系列深度行业观察报道。
在本专题报道中,课题组将从行业观察和合规建议两大方向深入研究报道,共同探讨游戏公司在出海的过程中应如何规避风险,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哪些经验值得后来人参考?出海又应如何为行业整体赋能?
系列报道第十四篇,我们专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他从对游戏出海的整体认知、游戏出海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对游戏出海抽卡合规的认识这三方面入手,与我们进行深入交流。
当中国游戏产业进入存量竞争时代,出海成为了中国游戏企业一场无法回避的,比拼实力与资源的硬仗。
伽马数据发布的《2022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2年上半年,我国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继续扩大,近年海外市场销售收入增速持续高于国内销售收入增速。2022年1-6月,中国自主研发游戏在海外的实际销售收入达 89.89 亿美元,同比增长 6.16%。
《报告》分析,日趋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下,国内游戏企业出海的阻力增大、风险增高。随着国际互联网巨头不断布局游戏行业,游戏海外市场竞争也将进一步加剧,中国游戏企业出海面临更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应该如何认知游戏厂商出海的整体环境,怎样从容应对不同目的地的合规要求?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绍玲。
作为国家版权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决策咨询专家,他参与过多项国家级课题的研究和政策法规的制定。2015年,由他负责的原国家文化部课题《网络游戏收费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完成。其中研究成果成为《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要参考资料,对网络游戏动漫企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站在学界和产业界的连接点上,他将为我们带来哪些关于游戏出海的深度认知?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受访者供图。)
海外的游戏合规监管,仅在少部分领域限制较小21世纪:“游戏出海”已成为中国游戏厂商的“必答题”之一。对于这一热门话题,您怎么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专业人士,您认为哪一部分是比较重要、值得大众关注的?
陈绍玲:我觉得主要是有四个部分的法律合规问题,值得游戏厂商们关注。
其一,“游戏出海”的相关企业合规问题。各国的市场环境差异很大,在“游戏出海”前,充分了解出海发行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当地的民俗风俗进行调研,并且出海厂商签订的授权协议或者代理协议应当尽量周全清晰,防范法律风险。
其二,“游戏出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游戏出海”过程中应当做好前期的知识产权调研活动,委托有经验的发行商和律师,防范游戏抄袭或借鉴的侵权问题。
其三,“游戏出海”的数据跨境流动问题。数据安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数据跨境流动需要符合我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出海发行地数据合规法律的要求。
其四,“游戏出海”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企业应当注重自身的披露义务,例如游戏广告规范、游戏抽取概率等,防止对海外消费者造成损害,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1世纪:政策面上国家也一直积极鼓励中国游戏产业出海去。您认为其中的机遇和挑战有哪些?
陈绍玲:主要有四大机遇和四大挑战。
机遇方面,第一,精品游戏研发基地落地,给予“游戏出海”的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中小游戏企业可以更好地借助这些政策扶持,进行海外的业务拓展。第二,国内游戏审批制度渐趋严格,行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国内游戏版号供不应求,客观上导致部分游戏厂商选择出海。第三,海外营收增长态势强劲,美国、欧洲等地的游戏玩家显示出较强的付费能力和游戏投入,海外游戏市场潜力大。第四,中小游戏厂商可以有效地规避国内大型游戏公司在某些游戏领域的垄断和规则,拓展海外业务,寻求海外机遇。
挑战方面,第一,我国的游戏厂商,尤其是中小游戏企业,在面对“游戏出海”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由于国际社会纷繁复杂的规则体系、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因此很多中小游戏企业仍处于观望的态势,担心“游戏出海”过程中可能遭遇法律风险和面临巨额赔偿等。第二,出海游戏面临文化差异,游戏IP储备不足,内容和玩法上趋于同质化问题。第三,海外市场竞争激烈,我国游戏出海面临着众多替代品的威胁,核心技术成为竞争焦点。第四,海外政治风险持续升温,游戏厂商面临在不同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下保护版权和运营产品的压力。
21世纪:目前市面上对于游戏出海合规监管的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海外监管相对更少。不过也有本专题的很多专家表示,出海合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简单用“更少的监管”对其进行认知的游戏企业将会为此交出“学费”。您如何看待针对这个话题的讨论?
陈绍玲:海外对游戏合规监管仅在少部分领域限制较小,例如游戏运营审批问题。
虽然我国版号发放趋严使得许多游戏厂商选择在境外发行游戏,但是游戏厂商的“游戏出海”仍会面临更多在法律合规和市场运营等方面的挑战:
在法律合规方面,不同地区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存在差异,例如玩家隐私数据保护规范、广告宣传方面合规问题、游戏充值退费政策、游戏内素材尺度、有无敏感信息过滤机制、游戏内随机抽取概率公示等方面。
在市场运营方面,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现实发展情况。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用户需求不集中,当地的互联网基建也较差,给本地化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需要针对市场的设备情况,定制符合不同市场的产品容量,同时在各个国家设置网络节点,从而进一步提升游戏服务器的稳定性。
厂商要重点关注出海目的地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21世纪:游戏出海的过程中,山寨、盗版等问题时有发生。请问面对游戏出海知产问题时,争议的焦点是什么?中国厂商应该如何保护旗下产品/IP的版权?
陈绍玲:游戏出海中的知产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块:
第一,游戏玩法、游戏机制对应的概念较广,除非是近乎全盘照搬的抄袭,很难就玩法的相似性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但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依然存在;
第二,画面场景、人物角色等美术元素作为独创内容通常是受到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的;
第三,游戏的名称、标志如果经过合法手续注册,也会享有相应的商标权。
中国游戏厂商该如何保护旗下产品/IP的版权?
在出海游戏版权保护的问题上,厂商要重点关注出海目的地国家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不同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各国的著作权法规受国际条约的影响较大,因此在法律体系、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较为类似。出海企业需要将工作重点聚焦在稳定权利基础和预估诉讼风险等2个方面,例如就稳定权利基础的问题,出海厂商应注重梳理游戏的授权许可协议、完善游戏的版权登记;再如就预估诉讼风险的问题,出海企业需要对出海目的地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总结出出海目的国的诉讼趋势、特点,并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同时,也要密切关注海外应用商店的相关政策和规则,以及在投诉和被投诉侵权时,了解海外应用商店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的运作实际。
21世纪:您长期关注短视频、直播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您看来,目前短视频平台中常见的游戏短视频、游戏直播中可能涉及哪些知产相关的问题?出海游戏厂商宣发买量的过程中,这些问题会根据国别、平台的差异而发生变化吗?
陈绍玲:游戏短视频和游戏直播在国内外的法律风险可能是一致的,那就是可能遭遇著作权诉讼。因为网络游戏产业较为发达,随之产生的网络游戏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法律诉讼在我国也较为多见。因为各个国家的著作权制度总体上较为相似,因此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能够给企业在应对境外诉讼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例如我国将游戏连续画面认定为法律上的视听作品,游戏短视频据此能够获得视听作品的保护。部分国家采取的也是类似我们国家的做法,在这些国家游戏短视频也能获得类似电影作品的保护。针对这种法律制度,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先取得许可再传播,否则很容易导致诉讼纠纷的产生。如果游戏权利人对网络传播的游戏短视频发出侵权警告通知,那么较为稳妥的方法是删除短视频进入避风港,以避免对侵权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游戏直播,就我国实际而言,属于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游戏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点在于,玩家在游戏操作的过程中主要体验的是游戏的娱乐功能,并非对游戏的美感进行欣赏。据此,有专家认为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重点展示的是游戏的操作技巧,而非游戏画面的美感。且游戏直播不同于对电影作品的传播,对电影的传播会影响电影的市场,但对游戏的直播并不会影响电影的市场。由此,有专家认为,游戏直播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我国的法律实践一般会认定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构成侵权,可见问题的复杂性。对于出海的游戏企业而言,我的建议是取得许可再做直播,这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21世纪:游戏出海的过程中,存在针对国内热门游戏,国外厂商在其未发行的国家和地区率先推出“换皮”竞品游戏,恶意抢占市场先机的情况。对此,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中,面对外国公司的侵权行为,我国游戏厂商应该如何克服畏难情绪,积极维权?
陈绍玲:目前“换皮”已从简单地对游戏元素、形象稍加修改,发展为对核心游戏架构的抄袭,因法律差异、历史文化乃至国际形势的影响,对此类抄袭的理解与认定可能大相径庭。境外诉讼结果上的不确定性,反而助推侵权行为变本加厉,游戏厂商也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做起了原创游戏的“搬运工”。针对国内热门游戏,在其未发行的国家和地区率先推出“换皮”竞品游戏,恶意抢占市场先机。
一方面,游戏厂商应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第一,游戏厂商采取技术性的版权保护措施,除传统的数字签名、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外,游戏厂商可以考虑在游戏程序、游戏资源中植入人工BUG的方式规避侵权。这种人为BUG的植入可以降低举证难度,放在权利人维护自身的权利。
第二,申请软件著作权、设计专利、商标等,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提前做好防御工作。
第三,与游戏核心设计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避免因员工离职或泄密引发的游戏抄袭。
另一方面,游戏厂商应事后采取应对措施:
第一,排除知识产权的所谓的地域性上的思维限制,在国内法院针对境外主体在境外进行“换皮抄袭”发起诉讼。
第二,准备相应的基础证据,向游戏发行平台投诉下架。
第三,诉讼、媒体舆论和市场宣传应当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对侵权换皮游戏进行打击。
警惕货币兑换比例的“数字麻痹”现象21世纪:您在研究中提到“货币兑换比例的‘数字麻痹’现象”,抽卡类游戏中也存在这种机制吗?数字麻痹会给抽卡游戏带来何种影响?
陈绍玲:“货币兑换比例的‘数字麻痹’现象”是指,各款游戏的运营商们各自推出自己的游戏币,供用户兑换,兑换率的混乱不同造成用户对游戏道具价格的升降失去了一定判断力。运营商利用用户的心理,在游戏中设置越来越高的兑换率,让用户花少量的钱拥有数额较大的游戏币,在同时,将游戏道具的价格成倍地提升。
“数字麻痹”的关键在于诱导消费,抽卡类游戏未必存在“数字麻痹”现象,但该类游戏中的随机抽取环节同样会导致诱导消费的问题。作为一项娱乐活动,抽卡类游戏的趣味性就体现在随机抽取环节,但问题也在随机抽取环节产生。通过对抽取价格和概率的合理设定,网络服务商可以降低玩家单次抽取的费用,在保障游戏趣味性的同时,避免玩家他在抽卡类游戏中支付过高的费用。但是如果抽卡类游戏中存在概率不透明、操纵概率等问题,游戏玩家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才能获得相应的游戏体验,这就是所谓的诱导消费问题,这就是抽卡类游戏的特点,但与上文的“数字麻痹”并无太大的关联。抽卡类游戏中也存在一种卡牌组合的玩法,重复的低价值卡牌可以合成新的更高价值的卡牌,玩家在合成过程中往往关注新的高品质卡牌,容易忽视低价值卡牌的价格,这就类似于上文所谓的“数字麻痹”。
21世纪:“标的道具的随机抽取与购买并行”。这是您在研究成果中对“抽卡合规”提出的建议之一,这个建议是怎样考量的呢?
陈绍玲:宣扬赌博的危害,在于过度地利用并刺激了用户的投机心理,诱导用户不断地过度投入金钱或虚拟货币,不正当的获取利益并对用户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随机抽取不能过度刺激用户的投机心理,而只能以娱乐性为前提,通过一定几率性事件适当地让用户进行投机操作。所以,必须给予用户选择权,让用户可以通过非投机的购买方式获得随机抽取的标的物。需要说明的是,随机抽取的标的物定价必须具有合理性。
目前,《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已有相关的规范内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出品: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数字娱乐课题组
策划:曹金良
统筹:诸未静
研究员:诸未静、蔡姝越、吴立洋
本期作者:诸未静、吴峰(实习生)
设计:廖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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